网站首页
新闻时事 云岭安全 文化教育 森林云南 关注民生 医疗卫生 名家书画鉴赏 企业形象 饮食文化 诗歌散文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法制报经济聚焦_云南法制经济网 >> 文章中心 >> 法案故事 >> 正文
参观健身房被砸伤未尽安保义务当赔
作者:潘从武  来源:法治日报  更新时间:2020/8/12 20:37:33  点击次数:2050

本想去健身房办卡,结果参观过程中被杠铃片砸伤,健身房却不予赔偿,这种倒霉事被新疆乌鲁木齐市的王某遇上了。

 

王某想要办理某健身房会员,201810月,他到该健身房参观时,一块未放置妥当的杠铃片掉下来砸伤了他的脚。随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左足踇趾末节骨折,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由于受伤,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出院后,与健身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健身房表示,意外受伤是其个人行为,健身房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20196月,王某将健身房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健身房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健身房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健身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属于公共场所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健身房辩称,王某是在不具备会员资格的前提下私自进入的,然而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

记者 潘从武

推荐文章  
· 昆明:嵩明县书法协会走进学校乡村厂矿
· 国务院安委办第三督导组赴滇开展安全生产工
· 云南省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 昆明市委主要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 腾冲市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
· 晋宁区安委办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 云南省安监局讲党课
· 文山市一医院手术中停止治疗被停业整顿
热门点击  
· 数字经济·物联网财富盛典暨佳联大数据千人
· 云南晋宁独特的传统风味石将军卤腐深受人们
· 走进云滇观古堂_讲述罕见瓷烟筒背后的故事
· 中国冰岛茶业集团美股上市分享会在云南普洱
· 合作共赢共创辉煌   云南佳联大数据集团合伙
· 2024数字经济一物联网-A1财富盛典暨佳联易生
· 贵州习酒·云南醉临风酒业有限公司 2024 中
·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到会泽县危险化学品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媒体合作 | 电子邮箱 | 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871-63151829 订报及投诉:0871-63151956 内容纠错:0871-63151829 管理员信箱:ynfzbj@163.com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电话:1580889697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云南法制经济网制作、维护 CopyRight 2024 鸿昌传媒版权所有 滇ICP备13002880号-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