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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住建部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租金贷最高罚10万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网  更新时间:2020/10/12 20:49:01  点击次数:2292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很多市民都有过租房或者出租经历,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来回顾一下此前播出过的新闻。

 

杨女士在日新路一小区有一套复式楼,一直以来都出租给一位姓曹的老板,可有一天杨女士去维修水电时,却发现房子里的人她都不认识。杨女士准备收回房屋,可房子里的租客却不同意搬走。

 

杨女士对话前卫派出所巡逻民警说:“他们在这边用,我们还问过曹某,我说怎么这些人怎么都不认识,曹某说是他们的合伙人。”

 

租客说:“我和曹某签的合同是这个月31号到期,今天才是20号,所以我们还是有使用权的。”

 

作为房东,存在房子被人二次出租的风险。作为租房者,又会遇到什么情况呢?去年11月,小杨与一家名为美丽屋的房屋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租住的是长城小区的一个单间,月租为115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一"

 

租户小杨说:“签完合同交了钱,他只字未提贷款的事情,1130号那天他说要去公司的总部去签一个纸质合同,我们就去签,到了那里他才说有个贷款合同,我们当时就害怕不敢签,他就说没有关系,这个是他们公司的流程,每个人都是这样的,签了的话到时候这些借款不会到我们账上,退租后也不用偿还。”

 

小杨就这样稀里糊涂地签了一份贷款合同。今年四月,小杨因故提出退租,也完成了退房手续,但从五月开始,催款的信息就接踵而至。而在97日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这些问题都有所涉及。以小杨遭遇的租房""贷款为例,《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内容,分别涉及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

 

租房是很多大学生迈入社会后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他们也成为租房市场的一大主力军,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他们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在记者随机街采中,就有很多年轻人因为租房遇到过房屋环境特别差、被非法中介骗走租金等问题。

 

市民说:“那个环境非常差,而且装修那些也不好,就是有些租的房子就是连最基本的水电,还有那些基本设施都没有,这就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市民说:“就保障了租房人的安全,然后中介也是合法,之前我朋友就遇到违法的中介,然后他被骗了,就觉得这个规定挺好的,这种事情就尽量不要发生。”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市民说:“可能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的话,是很好的政策吧,就比较安全吧,就是有些尤其是女孩子租房子,有这样一个政策的话,就比较安全有保障。”

 

市民说:“租房子的环境,还有设施设备这些会变得更好,还有明确的价位,对于我们的发展也好,我觉得真的出这个政策和法律的话,是相当不错的。”

 

昆明楼市首席购房顾问文锋说:“市场最大的租赁群体,一般来讲都是刚毕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这个群体要属于相对来讲,我们叫弱势群体,你如果没有租赁租金的保障,或者租赁机制的保障,说实话对这些群体来讲,是没办法做到能够比较安心地去工作学习的,所以租金的保障体系,更多的还是会维护了这些群体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昆明楼市首席购房顾问文锋说:“如果你租金涨幅过快的情况下,其实也是需要纳入到整个监管体系,就是你在这座城市买不起房,连租房都租不起,或者是租金涨幅过快,我觉得是说不过去的,应该说整个城市当中,本身职能部门应该要出现就监管的职责,所以我觉得这个体系出来之后,其实对整个租赁市场来讲,应该是一个是一个比较更好的规范。”

 

不过文锋也指出,从实际操作来看,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在执行层面有一定难度。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徐瑞鸿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于次承租人,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其损失的,次承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租赁房不适宜居住、虚假房源公布、租金贷、押金高收多扣等租赁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时应擦亮眼睛,注意核实出租人的资格资质及租赁房屋的产权状况,租赁期间如财产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可向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云南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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