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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遇到“霸王条款”
作者:胡映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12/12 10:43:42  点击次数:2905

生活中我们还经常能听到“霸王条款”这样的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合同充斥着,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大到买房买车做生意,小到旅游喝茶吃早点,这些活动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些合同中,难免会遇到我们所谓的“霸王条款”,在法律用语中为“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即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前拟定好的。

 

2.重复使用性。不难理解,就像你购买的电信运营商的套餐服务,肯定会在服务提供协议上签字,你买该服务签的是这个合同,别人买该服务签的也是这个合同。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你想想你和电信运营商订阅套餐服务可以讨价还价不?没有吧?

 

4.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你和电信运营商签订套餐订阅服务时经济地位能一样嘛……

 

5.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这是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一个提示义务。举个例子,你生活中去买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一定会反复向你强调你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和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其免责),如果没有书面明示,那可真是霸王条款了。

 

三、格式条款这么强势,应当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加以限制

1.格式条款方对于格式条款应尽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如何认定其有效还是无效?

《合同法》第40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情况下的格式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要严防“套路”,要注意以下问题和建议:

第一、商品或者服务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消费者应审查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一致,如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所购商品不同,消费者应当要求更换商品或者更改格式合同中的内容,防止出现消费品与描述不符导致的纠纷。

 

第二、故意遗漏有利害关系的条款内容。消费者应当注意格式合同内容中未列明但又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有重大利害关系产品属性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可以要求经营者将其补充至合同条款,或可因购买商品的性质和要求,将消费者关心的条款列入格式条款中。

 

第三、恶意提出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有的合同、店堂告示或者广告等,故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以此对抗消费者的诉求。

 

第四、积极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在遭遇霸王条款时,可采取以下维权方式:1.电话投诉或者举报。工商类问题投诉请拨打12315,食品药品类问题请拨打12331,产品质量问题请拨打123652.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3.以诉讼方式维权。

 

作者简介:胡映萍,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律师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团队成员大部分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具有在法院、大型公司、大型律所等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专业的态度、敬业的操守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编辑 吴敏昆 校对 邵艳彬 主编 钱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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