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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个人出租房屋缴纳个税新规 1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佚名  来源:春城晚报  更新时间:2021/1/5 20:32:18  点击次数:196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等方面作出明确,该《公告》自20211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公告》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明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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