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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患精神疾病遭嫌弃法援伸援手
作者:蔡长春 马…  来源:法治日报  更新时间:2021/1/27 20:00:54  点击次数:2459

讲述人:庞素梅(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感谢法律援助,感谢栗律师,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一位老人含着泪不停地诉说着。

原来,老人的女儿李某与司某在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167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婚后夫妻、婆媳关系紧张,李某情绪无常、易发脾气,还经常动手打骂家人。

2019年李某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司某对其不管不顾,不尽扶养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返回娘家,由父母照看。2020413日,司某将李某起诉至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栗建丰是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担任泽州县大箕镇的法律顾问,在驻村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到了李某的家庭和案件情况,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

2020430日,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是残疾人,其儿子是未成年人,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简化程序,免予审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当即指派栗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李某系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栗律师多次与李某的父亲进行沟通。栗律师明确告知李某父亲:李某现患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生活来源,且需要他人照顾,可以不承担其儿子的抚养费,由父母垫付的医疗费可以要求司某承担,还可以要求司某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李某的父亲明确表示,李某患病后,司某对其不管不顾,婚姻关系已经无法延续,他同意李某与司某尽快离婚。之后栗律师到医院调取了李某的相关病历,确认其为精神分裂症病人后,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

2020514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栗律师提出,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其父亲可以代李某行使民事权利,他同意李某与司某离婚。李某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自身尚靠年迈的父母照顾,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此外,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其父亲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某应予承担,加之李某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司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栗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也获得了司某的基本认同,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司某与李某离婚,儿子由司某抚养,抚养费由司某承担,司某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的医疗费4000元。

2018年,晋城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示范点,对残疾人推行了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并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摸排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改变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变“坐班服务”为“上门服务”,精准对接、高效服务,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年来,晋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372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近3000次,极大地增强了残疾人的法治获得感。

蔡长春 马超 整理

 

记者点评

□ 蔡长春

 

这是一起妇女精神障碍患者离婚纠纷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受援人的特殊性,积极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全力促成双方调解,使一场充满怨气的离婚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该案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是一名村居法律顾问,同时也是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村居法律顾问及时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促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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