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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这个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让特困供养人员获100%救助
作者:毕芃  来源:云南网  更新时间:2021/3/3 21:44:32  点击次数:1870

33日,昆明市医保局正式出台《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昆明市将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建立,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将获得100%救助。

 

《实施办法》明确的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将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资助类型方面,《办法》规定,特困供养对象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若出现享受多重资助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门诊和住院救助方面,其中普通门诊救助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门诊治疗,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标准

 

特殊门诊救助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特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门诊就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特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标准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为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范围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传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罕见(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

 

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诊断为上述病种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同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在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期间,除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基础上,可再按上述各项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外,其余人员仅享受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各项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昆明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符合救助规定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为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与管理,《办法》明确,市、县两级财政每年筹资标准和规模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按照市、县分担比例分为三档。第一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第二档(晋宁区、富民县、石林县、宜良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第三档(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市级财政承担90%,县级财政承担10%

 

《办法》提出,加强就诊管理的硬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转诊转院。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提高服务质量。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彭锡 实习生 余青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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