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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洞”品牌实至名归云南企业 赔偿原告云南西游洞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作者:记者 钱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1/4/22 15:48:28  点击次数:3049

 

(记者 钱丙申)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云南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记者近日了解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底审结原告云南西游洞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西游洞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游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该生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依法确立了“西游洞”在云南乃至西南地区的品牌影响力和品牌地位,对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健康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该案例也为企业展示了保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合法途径。

 

云南西游洞公司从成立至今,虽历经各种艰难,但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将原名“仙桥洞”的一个名不见经传,默默无闻的小景点打造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受云南省乃至西南地区百姓喜爱的“西游洞”大型风景区。早在十几年前就注册保护了“西游洞”一系列商标和名称权,通过坚持和努力,近年来西游洞景区连续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诚信单位”、“美团云南网红景区前三甲”等一系列荣誉称号。云南西游洞公司深耕“西游洞”品牌在旅游行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云南西游洞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328日,重庆西游洞公司注册成立,在其经营和宣传中使用“西游洞”标识至今,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认知上的混淆。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于2020年向侵权行为发生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重庆西游洞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确认重庆西游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云南西游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公园、游乐园上使用“西游洞”标识;重庆西游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西游洞"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庆西游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云南西游洞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万元。

 

如何从该案件中来定性企业商标被他人用于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使用在商品标识上的行为,及如何看待该判决确认的云南西游洞公司“西游洞”的品牌价值,该公司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李娅莉律师认为,首先,关于依法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云南西游洞公司成立2006 69日,“西游洞”商标于2010年获准注册,其企业字号及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重庆西游洞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西游洞”“万州西游洞”标识的行为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个景区提供的服务造成混淆,或误认万州西游洞与昆明西游洞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云南西游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关于注册商标被他人用于企业名称注册的行为定性,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重庆西游洞公司将“西游洞” 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值得期待的是,在发展好西游洞景区的同时,云南西游洞公司目前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报备,下一步将在五华区重点开发黑松林景观地块,预计总投资23亿元,整个开发思想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创新超前、造福当地的原则进行,打造成具有旅游、休闲康养、半山酒店等多类别、多功能的综合旅游大型文创项目,为更进一步解决当地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及推动云南省、昆明市的旅游业发展做出更大努力和贡献。 

编辑 吴敏昆 校审 邵艳彬 主编 钱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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