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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工作方法 从普通走向卓越
作者:李皓轩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2/2/8 20:25:41  点击次数:9453

黄志丽既是普通的,又是卓越的。普通在于她就在我们身边,她就在人民群众中;卓越在于她用深情,用真心,将法律作为坚实的大地,用她的真情与智慧让人民群众感受正义,用她的坚守与创新为司法事业贡献力量。

 

近来,学习英模事迹、观看英模视频,收获颇多,感触很深。尤其是在观看了黄志丽的事迹后,心情久久不能平复。黄志丽法官说的话、做的事在我的脑海中反复回响。

 

黄志丽是“时代楷模”,是“知心法官”,总结出“三个贯穿始终”审判工作方法,创设“黄志丽法官工作室”,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黄志丽法官的普通话带着浓浓的闽南腔,但她说的每一个字都清晰有力,满满的“亲切感”和“说服力”。对此,我之所以感受如此强烈,还在于黄志丽的言行是大多数法官能够循沿的类型。笔者眼中,当前的法官群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家型法官,专注于某一领域的司法问题,特别是对于社会前沿问题有精深研究;第二类是乡土型法官,以自身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当地树立起了很强的公信力,善于调处纠纷;第三类是普通型法官,他们或许没有专家型法官的精专,也缺乏乡土型法官丰富的社会经验,也就是说,他们虽然没有显著的特征,但是他们研究办案智慧,寻找办案技巧,力争办出铁案,这是中国法官的大多数,是中国法官的主体力量。

 

黄志丽法官的事迹让我深受鼓舞与震撼,就是因为她实质上代表的是中国法官的主体力量。如果大多数法官都能做到如同黄志丽一样开展司法工作,那么,公平与正义、和谐与包容、良善与体贴就是我们生活的主旋律。

 

首先,黄志丽法官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人民是中心,我们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更强,在司法工作中,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等秉承我国政法传统的司法工作方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能够彻底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回归安宁。如果纠纷缠身,就很难有幸福可言,近年来,我感受很深,比如频发的相邻权纠纷,双方互不退让,但又无法避开,极大地影响生活质量,面对此类纠纷,如果直接下判,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如果调解得当,甚至可以让双方握手言和,就解决了两家人的难题,这也是一名法官的幸福与成就。黄志丽曾说,解决了别人的难题,就会很幸福,看见了别人的难处,就感同身受。做好调解工作,就是要做到“感同身受”,如果自己无法俯身理解,如何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如果当事人觉得某个纠纷至关重要,而法官仅仅认为这只是千百个纠纷中的一件小事,就没办法真正理解当事人,就没办法讲好法理、事理、情理,其处理效果就不会好。

 

其次,黄志丽法官坚持“实事求是”司法工作态度。黄志丽曾说,十件赡养案件,其中两三件我也调解不下来。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深知司法工作的复杂性,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但的确存在部分“较真儿”的人,遇到这样的人,没有办法调解,只能作出判决。调解对于解决日常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但是哪怕普通民事纠纷,部分情况也并不适合调解。不经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刀切地强行调解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在此种情况下,就要以法律为基础,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判决。黄志丽曾说,我们有两只脚,一只是法理,一只是情理,如果某一方面欠缺了,我们就走不快,但是我们首先是站在法律这块坚实的基石上的。经得起检验的判决首先就要站在“法律硬地”上,法官们的主要工作还在于研究好法律,如何发现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要义作出裁判就是公正的,因为法官首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法典就是法官的操作手册,千万法官以此为准才能形成法律共同体,即便部分判决在某一时期存在一定争议,但只要坚守法律就能在多次判决后形成共识,这也是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式。

 

最后,黄志丽法官善于以制度创新发挥更大司法效应。黄志丽法官在自身基层工作经验基础上整理总结出“三个贯穿始终”审判工作方法,并以贯穿在“黄志丽法官工作室”中,放大了司法工作定分止争效能。法治事业需要千万人为之奋斗,如果能拧成一股绳,发挥每一个人的智慧,这股力量就是磅礴伟大的力量。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创新,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感,这些创新既有自上而下式的顶层设计,也是自下而上的经验升华,作为推动法治事业的“小我”,也需要有“大我”的魄力,如“燃灯者”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揭示了发现法律、适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对于法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黄志丽的“三个贯穿始终”审判工作方法将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固定,并不断传承发扬,形成有效有序的工作方法理论,让法官受益,让人民群众受益。一名优秀的法官不应当仅仅将案件作为“事务”,而应作为“事业”,在长期的研究中,发挥出个体智慧,将特殊性的主体经验上升为普遍性的司法理论,为法治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黄志丽既是普通的,又是卓越的。普通在于她就在我们身边,她就在人民群众中;卓越在于她用深情,用真心,将法律作为坚实的大地,用她的真情与智慧让人民群众感受正义,用她的坚守与创新为司法事业贡献力量。

李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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