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汽车租赁的管理服务,提出登记注册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租赁经营、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将列入黑名单等新要求。
据了解,原《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于5年前颁布实施,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服务管理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营运市场秩序,适应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昆明市对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明晰了相关部门对租赁汽车的监管,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信息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对及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经营者在租赁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张雁群 雍明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