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在抚仙湖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对洗刷生产、生活用具的概念进行了细化,明确禁止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废弃物;露营、野炊;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另外,条例提出对抚仙湖周边建设项目及经营服务单位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草案规定,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单位,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集渠道
市民可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邮政编码:650228;
传真:0871-64140772;
电子邮箱:ynrdhzw@163.com。
宋金艳 赵伦 |